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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本文自2017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请示》(石地税发[2002]161号)收悉。对反映的建筑安装企业下设的施工队(项目经理部)或挂靠的施工队以总公司的名义承揽建筑工程,施工队本身不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而且账册、财务制度不健全,一般只能体现工程收入如何征收管理的问题,可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征收管理。

  1.对建筑安装企业下设的施工队(项目经理部)取得工程收入纳入总公司统一核算的,以总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但工程费用因施工队(项目经理部)“账册、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如实核算经营成果的,可对总公司实行核定征收,具体征收办法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1]38号)执行。

  2.对未纳入总公司核算的以及挂靠的施工队本身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即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账册、财务制度不健全,一般只能体现工程收入的”,可实行定率征收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按规定由总公司代扣代缴。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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