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庆输油有限责任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长庆输油有限责任公司纳税地点的请示》(宁地税直发[200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78号批复第二条规定,机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
长庆输油有限责任公司机构所在地为银川市,税务登记在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分局,根据上述规定,长庆输油有限责任公司管道运输收入营业税应向你局申报缴纳。
此复。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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