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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并征求省住房保障工程领导小组意见,现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文件中“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认定,凡涉及市州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县市棚户区、林业棚户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建设计划下发等仍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吉地税发[2009]158号)的规定执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以省局转发的省发改委、省住房建设厅下发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为准。

  二、为支持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关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的,其契税减免政策暂按《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号)文件规定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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