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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各地要充分认识《办法》施行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真组织广大地税干部进行系统地学习,掌握《办法》的基本内容和制度程序,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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