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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吉林板庙子矿业有限公司金英金矿资源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



  【注: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本文自2017年9月15日起全文失效。】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吉林板庙子矿业有限公司金英金矿资源税等级税额标准的请示》(白山地税发[2008]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企业(或金矿)适用税额的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评审结果,吉林板庙子矿业有限公司金英金矿金属品位为3.4克/吨,同意该金矿资源税按五等每吨3元执行。

  执行日期为2009年1月1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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