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准确掌握城市公交运营用地的税源底数,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实行动态管理,如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及时恢复征税。
二、关于2013年已经入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不含补缴其它年度税款、滞纳金等),可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4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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