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等级地段范围已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正式批复各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执行。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和等级地段范围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和税款补征工作,结合我市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局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抓落实,统一干部职工思想,提高对国家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的认识,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广泛开展宣传,做好纳税服务
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政策和征管规定,做好纳税辅导服务,使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完善措施办法,及时补征税款
(一)各局要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适用地段范围的批复要求,根据征管工作需要,按规定调整纳税期限并办理相关手续,及时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及征收模块。纳税期限调整增加分季缴纳的,要在原有征收准备项目中增加“按季征收,于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缴纳当期税款”。具体纳税期限为:
1.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的,分别于4月30日前、10月30日前缴纳;
2.按年征收,分季度缴纳的,于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缴纳当期税款;
3.按年征收,分月缴纳的,于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期税款。
(二)要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及补征工作作为2008年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整体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严格按照等级税额标准和等级地段范围征收和补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007年度税款补征工作,原则上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凡在今年规定时限内补缴完毕200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不予加收滞纳金和处予罚款。
2.2008年应补征的税款,应在5月10日前补征完毕。
3.2007年补征和2008年征收情况,各局要填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于7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上报市局。
四、加强税源分析,实施动态管理
各局要以贯彻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为契机,加强调查研究,强化税源管理和收入分析,及时了解掌握新税额实施后征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研究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和办法。要摸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更新工作,实施动态监控管理。
征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情况统计表(略)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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