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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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