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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