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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乌政办电传发[2017]23号),经过全面清理2015年1月1曰至2016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全文废止《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地税发[2015]125号)。

  特此公告。

                                           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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