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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 对应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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