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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74号)精神,促进我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规定,省局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我省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3000元/月。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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