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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