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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经玉溪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10月9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为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之规定,结合征管实际,对玉溪市行政辖区内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作如下明确:

  一、玉溪市行政辖区内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为按年计征,分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为:上半年4月15日前,下半年10月15日前。

特殊情况单个税种年纳税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分两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实行按年计征,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为:4月15日前,7月15日前,10月15日前,次年1月15日前。

  个体工商户和单个税种年纳税额低于5000元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实行简并征期,按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二、纳税人应在期满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逾期申报纳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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