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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6年7月12日丽江市地方税务局第五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丽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9日

  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全市地税机关依法行政,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从源头上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维护执法依据的规范统一,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地税法〔2016〕7号)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对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我局制定的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或者文件重复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全文废止或者部分条款修改;对符合现行税法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有利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根据清理结果,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决定:

  一、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煤炭采掘行业和建筑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意见》(丽地税发〔2011〕37号)

  二、下列规范性文件进行条文修改

  《丽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丽地税政字〔2004〕19号)。文件附件修改前条款: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表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为“房地产销售收入”与财税〔2006〕126号中“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规定不一致。修改后条款:将印花税计税依据“房地产销售收入”修改为“对商品房销售房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三、截止2016年6月30日止的3份丽江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四、依照本决定对丽地税政字〔2004〕19号相关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丽江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丽江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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