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的公告
为规范税收征管,使玉溪市行政辖区内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与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系统所设定的纳税期限相统一,玉溪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11月10日局务会议审议决定将《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玉溪市行政辖区内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为按年计征,分半年缴纳,纳税申报期限为:上半年6月15日前,下半年12月15日前。”
二、将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删除。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修改稿)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7日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根据2016年11月10日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的决定修改发布)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之规定,结合征管实际,对玉溪市行政辖区内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作如下明确:
一、玉溪市行政辖区内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为按年计征,分半年缴纳,纳税申报期限为:上半年6月15日前,下半年12月15日前。
二、纳税人应在期满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逾期申报纳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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