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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大理白族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大理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相关事项的公告



  现将《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大理白族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公布开展2017年度大理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相关事项的公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2017年11月1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2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88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2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云财非税[2017]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事项

  (一)年审对象

  大理州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年审时间

  2017年10月16日一2017年12月15日(不含节假日)

  (三)年审方式

  1.现场年审

  用人单位现场提供材料

  (1)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申报表。

  (2)用人单位的行政登记证书。

  (3)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4)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年1月至12月残疾职工工资表(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在编职工,提供《工资套改审批表》等相关在编证明。

  (5)社保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证明》。

  (6)安置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就业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申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的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相关表册及资料可到各县区残联领取或大理州残联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www.dlzc1.gov.cn/

  2.网上申报

  登陆网址:http:/116.249.213.24

  请用人单位注册后自行上传以上相关材料(原件扫描)

  (四)年审地点

  用人单位可根据情况在云南省范围内任意选择一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大理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相关信息如下:

  大理市残疾人联合会:大理市下关镇福文路12号。电话:2120639

  漾濞彝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漾濞县苍山西镇苍山东路42号。电话:7524222

  祥云县残疾人联合会:祥云县祥姚路北侧(林业局3楼。电话:3125441

  宾川县残疾人联合会:宾川县金牛镇商贸小区55号。电话7145378

  弥渡县残疾人联合会:弥渡县弥城镇建设中路64号(教育局1楼)。电话:8167347

  南涧彝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南涧县富民街40米大街延伸段。电话:8520203

  巍山县残疾人联合会:巍山县南诏镇北隅小区碉楼巷8号。电话:6120825

  永平县残疾人联合会:永平县博南镇荷花小区211号。电话:6520061

  云龙县残疾人联合会:云龙县诺邓镇沿江路34号。电话:5521499

  洱源县残疾人联合会:洱源县茈碧湖镇文碧路2号。电话:5122094

  剑川县残疾人联合会:剑川县金华镇剑阳大街东双龙巷。电话:4522928

  鹤庆县残疾人联合会: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036号。电话:4134550

  大理州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大理市下关镇龙溪路48号。电话:2181018

  二、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相关事项

  (一)申报缴纳主体

  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政府性基金。

  (二)中申报缴纳时限及地点

  用人单位在2017年12月15日前(不含节假日)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从11月1日起可在云南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平台和办税服务厅社保缴纳。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减免性质的用人单位需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三)申报缴纳时需提供的资料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证明、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单位应发工资总额÷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x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年内各月末职工人数之和÷12;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年内各月末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和÷12。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三、相关规定

  (一)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保障金。

  (三)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律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五)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1—8级),虚报、瞒报、拒报情况的,其责任自负,并且均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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