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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西双版纳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房产原值计缴的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纳税人上半年应纳房产税在当年的6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纳房产税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

  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15日前。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纳税人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当年的6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

  四、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西双版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西双版纳州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5日

  西双版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西双版纳州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制定了《西双版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解读如下:

  一、此次调整纳税期限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二、此次明确我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情况说明

  (一)按房产原值计缴的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纳税人上半年应纳房产税在当年的6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纳房产税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

  (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15日前。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纳税人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当年的6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

                                             西双版纳州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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