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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使用税暂行条例》及《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现将大理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公告如下:

  一、大理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明确为半年,纳税人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7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自2017年9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7日止。原《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意见》(公告[201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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