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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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