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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对应法规 ————————————————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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