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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06年5月1日起,停止审批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享受我省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执行到期满为止。

                                             二○○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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