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06年5月1日起,停止审批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享受我省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执行到期满为止。
二○○六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