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10]9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10]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