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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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