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转发给你们,有关本市的具体执行办法将另行制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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