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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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