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3〕10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6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3]102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