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