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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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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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