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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22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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