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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关税〔201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22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关税[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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