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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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