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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省级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继续支持省级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规定,决定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1]75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06年底。请遵照执行。

                                             200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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