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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12月20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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