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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财政局、外经贸局:

现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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