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3月2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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