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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3月2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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