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综〔2014〕56号)转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和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到市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到市财政局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0月24日
———————————————— 对应法规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综[201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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