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区直属征管分局、区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