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制度,给企业创造平等的税收环境,《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已经2006年10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我区内资企业工资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由人均每月1200元调整为人均每月2400元。
二、具体实施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制定。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