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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增值税缴纳政策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保证我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现将增值税缴纳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我区重点公路项目建设产生的增值税(含“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统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执行。

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区交通运输厅代扣代缴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有关涉税事宜的通知》(藏财税[2016]31号)第一、第二、第三条有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规定废止。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已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代扣但未入库的税款,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退还纳税人,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申报纳税。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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