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二月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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