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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及绥中、昌图县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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