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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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