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及绥中、昌图县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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