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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厦门市嵩能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利用粉煤灰生产的商品粉煤灰产品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



各有关区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厦门市嵩能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精神,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于2014年6月13日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厦门市嵩能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进行现场查核。经查阅该企业相关的财务资料,现场查核企业生产运行情况,确认厦门市嵩能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粉煤灰产品综合利废比例大于70%,并经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和公示,确认商品粉煤灰产品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各有关税务部门依据企业持有的认定证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减免(退)税手续。

厦门市嵩能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接通知后到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认定证书。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联系电话:5398059

                                             市经发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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