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基层税务所雇用炊事人员和税务干部下乡伙食补助问题的通知
接财政部(83)财税字第137号通知,为了适当帮助解决基层税务部门在就餐和生活上存在的实际困难,进一步调动广大基层税务干部的积极性,切实加强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积极促进生产,挖掘税源潜力,更好地完成组织收入任务,决定从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对基层税务所雇用炊事人员和税务干部下乡伙食补助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基层税务所成立伙食单位的,可雇用临时炊事员一人(实行合同工制,以一年为期,期满后双方同意可以续订),雇用炊事员的工资,可用规定的小伙食补助支付;如果领取的小伙食补助不够支付雇用炊事员工资时,其差额部分可以从税务事业费中列支。如果基层税务所只有3至5人,不具备成立伙食单位条 件的,一律不得列支此项费用。
二、基层税务干部到农村从事征收管理工作,除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首政发(1980)265号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补充规定》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外,每人每天再从税务费中补助四角,按实际到农村工作天数计算。在城市中到工厂、企业搞征收管理工作,按现行误餐补助规定执行,不另列支。以上规定各地县必须严格掌握,不得自行扩大或任意改变,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随时反映。
根据上述规定,今年给你地(州、市)追加税务业务补助费万元,请列入“税务业务费”科目,由税务部门统一安排,节约使用。年度终了后,各地、州、市税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决算时,抄报省税务局一份,以便上报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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