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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省国税局《关于甘肃省国税系统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收费标准的请示》(甘国税征管发[1996]10号)、省地税局《关于申请办理甘肃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报告》(甘地税征[1997]8号)均悉。经研究同意对税务系统办理税务登记收费标准进行适应调整。现对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营、集体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或《税务登记证》每套收取工本费60元(包括正、副本各一个,注册税务登记表或税务登记表一套,铝合金镜框一副)。增办副本每本另收工本费10元。

  二、《发票准购证》每证5元。

  三、发票(增值税发票除外),发票监制章 、发票底纹版以及用于财务管理的帐、薄、表册等,一律在出厂价的基础加损耗作为收费标准,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0%。

  四、《税务师资格证书》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

  五、《税务师执业证书》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

  六、《税务代理许可证》每证收取工本费50元。

  七、税务师资格培训费用人每期(每期30天)350元(不包括食宿费、教材费)。

  八、本文所批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层层加价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九、以上各项收费均属行政性收费。除对国家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费、发票工本费按照甘财综发[1996]41号件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地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费、发票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外。其余各项证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分别纳入省级和同级预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方式。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行政性收费票据,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定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从五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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