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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市行政区域内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审批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审批工作。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审批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有条件的单位(企业)经批准在政府规定的基本比例之上、限额以内适当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措施。本规定所称“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有困难的单位(企业)经批准在一段时间内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措施。本规定所称“缓缴住房公积金”,是指有困难的单位(企业)经批准在一段时间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单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二)企业合法经营、效益突出、有能力提高缴存比例的或事业单位有合理资金来源的。

  第五条 单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虽然高于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被市或市以上政府确定为困难单位(企业)的。

  第六条 单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

(二)属于关、停、并、转、迁等特殊情况,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三)被市或市以上政府确定为特困单位(企业)的。

  第七条 单位(企业)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行一事一审,即报即审。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单位应于每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提出缓缴或者降低下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的申请。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于上次审批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请。到期不再提出申请的,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也可实行一事一审。

  第八条 单位(企业)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二)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三)单位本年度及上年度的劳动用工及工资情况资料;

(四)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单位(企业)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提出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或职工大会(职工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含100人)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有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报经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报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无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报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控制在本市现行政策允许的最高比例范围之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恢复缴存以后,应当补缴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期间,如国家和地方出台相关解释或规定,则按国家新的解释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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