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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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