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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调节收入分配,堵塞税收漏洞,保障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时,转让方为自然人的,适用本通告。

  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不适用本通告。

  二、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相关各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持相关资料到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填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二)股权变更企业应持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权变更企业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股权变更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拒不提供《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即通知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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