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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去年以来,国务院和省政府就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等问题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各地狠抓贯彻落实,强化了税收征管,有效地促进了税收任务的完成。但是在税收征管问题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企业仍然要求实行包税;有的地方越权减免税收,缓缴税款;有的企业以各种理由以缓代免,以缓代欠;有的单位和企业长期欠税,甚至认为“欠税有理”,“欠税有利”。为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特作如下通知:

  一、不断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努力营造良好治税环境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充分认识依法治税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支持财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收和豁免欠税,更不得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各级领导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再为单位和企业免税、减税、缓税说情批条。各级财税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加大税法宣传及普法力度,强化征收管理,依法组织财政收入。所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增强纳税意识,要在执行税法的前提下平等竞争,不能靠越权减免税收获利。

  二、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税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办法,对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减免税的错误作法必须立即纠正。对地方税的减免,也要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办理,不得自行其是,严禁乱开减免税的口子。凡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的,一经查出,除纳税人如数补缴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今后,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不得随意减免税收。对需要政府予以扶持的,或个别纳税确有特殊困难而需要照顾的,无论是哪个单位,无论是什么税种,都必须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先依率足额缴税,再报政府批准,另行统筹安排支出返还;属生产经营性单位的,返还税款作为同级政府股本投入,参与收益分配。对政策允许的地方税收退库,企业应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税种级次和管理权限报批。各级金库凭财政部门出具的有效批准文件和收入退还书,方能办理税收退库。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正确履行国家税法赋予的职责,做到依法征税、依率计征、应收尽收,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和变相包税。对各种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要立即停止,改为按税法规定依率征税。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1号)精神,继续认真抓好清理欠税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欠税及时足额清缴入库,做到1999年不发生新的欠税。对屡催不缴的欠税单位,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扣款原则,协助税务机关实行强制扣款。要把欠税大户作为税务稽查重点,发现偷、骗、逃、抗税的,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坚决依法查处。

  三、加强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它零散税收的征管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全市各企业集团,不得实行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全面实行分户核算征税;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一律依率计征所得税;上市公司经省政府批准给予照顾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返还。

  (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所有在宜行政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并对所有支付个人应税收入和承包承租个人经营收入,一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级各部门领导要率先垂范,主动申报个人收入,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宜府办发[1999]67号件的要求,积极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对电力、金融、邮电、烟草、医院、房地产、大中专学校等高收入单位及其个人,试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对特种服务行业人员实行附征率或定额定率征收,由业主代扣代缴。

  (三)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今后,凡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事项的,土地部门不得办理批地手续。对以批准非耕地为名实际占用耕地和批少占多未批先占而造成偷漏税的,除要补缴税款和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契税征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之前,都必须依法缴纳契税,凡未按规定办理纳税事项的,土管、房管等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五)交通运输税收,由税务部门委托公安、港监等部门所属的车辆船舶管理单位在车辆船舶年审时按规定代征。

  (六)建筑安装业税收,要进一步加强源泉控管,对于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可由税务部门委托建设投资单位代征。

  (七)房屋出租和出售的税收,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公安、房管、土地、城建、居委会等部门代扣代缴。

  (八)无形资产转让(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商誉等)的税收,税务机关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九)屠宰税,税务、工商、畜牧、公安等部门在进一步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的同时,由市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牵头,对城区定点屠宰场的屠宰税实行“几票合一、统一征收、分别入库”的征管办法。

  四、严格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应税经营收入的税收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应税收费,以及兴办的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车船营运、代理咨询服务和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户等应税经营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有应税收费和经营收入的单位进行税法宣传,加强税收管理和稽查,促进其自觉申报纳税。

  五、加强发票管理

  要认真贯彻执行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发票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所有取得应税收入的单位均应按规定领购、开具、保管发票,禁止使用白条收据、假发票等不合法票据,不得随意串用财政收款收据和其他各种票据。财政、审计、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务发票管理工作,重点打击发票领域中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制(售)假发票的大案要案力度,并对重大案件及时曝光。

  六、全面清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保证税收收入全额入库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鄂政发[1998]31号)要求,对各地、各部门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一是由地税部门对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制定的所有涉税文件、纪要和自行制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报市委市政府,凡违反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的,都要立即纠正。二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体改委、财政、税务、民政、教育、劳动、外经委等部门,对改制、改组企业,对假“三资”、假福利、假校办、假劳动就业、假新办第三产业等“五假”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这次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检查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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