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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一并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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